关于更正登记作废东国用(1992)字第151001035号土地使用证书的公告
2012-10-18 09:20
admin
经调查,1992年 9月 28日曾颁发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彭大双,土地座落东西湖区柏泉连通湖六村,土地使用面积69.0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东国用(1992字第151001035号),土地登记确有错误。我局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于2011年10月28日向彭大双下发了《土地更正登记通知书》。因彭大双未按上述通知书规定交回上述土地使用证书,办理土地权利证书注销等土地更正登记手续。现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注销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