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2021-06-08 15:23
admin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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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违法事实,经批评教育,能自觉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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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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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抹、轻微毁坏或非因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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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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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违法事实,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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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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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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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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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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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将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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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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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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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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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或故意破坏的,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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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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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已复垦但经两次验收仍达不到复垦标准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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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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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或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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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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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其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擅自将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转让,面积在5亩以下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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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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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违法事实,能主动纠正非法转让、出租、抵押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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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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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违法事实,能停止非法转让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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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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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在5亩以下,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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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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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或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 |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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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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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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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 |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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