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生态 生态底线区仅许建六类项目

2015-06-1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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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来源:长江日报
      昨日,《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条例(草案)》发布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上,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我市率先通过地方立法保护生态进入实质阶段。此前,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的政府规章和人大决定。
      已划定控制线范围1814平方公里
      根据条例草案,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2013年,我市已划定都市发展区内基本生态控制线,面积为1814平方公里,占整个都市发展区面积的55.6%。目前,我市正抓紧划定全市域范围内的基本生态控制线。
      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
      条例草案明确,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进行管理。其中,生态底线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山体及其保护范围;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绿地;永久性绿地、生态绿楔核心区、生态廊道;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基本农田、林地等区域。其他区域划为生态发展区。
      生态底线区内只允许建6类项目
      生态底线区内仅允许建设6类项目: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公园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确需建设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以及乡村旅游设施;确需建设的交通及市政设施;确需建设的军事、安保、宗教设施;国家标准或规范对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生态发展区除可建设上述6类项目外,还可建设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项目。
      控制线内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条例草案首次提出了对于生态控制线内的乡、村庄规划的编制要求:村庄建设应当按照提升生态价值、控制建设规模、优化功能布局的原则,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注重延续村庄风貌特色和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突破。
      控制线范围内既有项目分类处置
      条例草案规定:对于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可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或者继续进行建设;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或者依法予以置换;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条例草案提高了调整生态底线的“门槛”:除需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完善、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外,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还新增了提交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环节。
      草案还明确,市、区政府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专项资金,用于生态项目建设和既有项目清理。市政府还应定期公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